<td id="kbmmn"><ruby id="kbmmn"></ruby></td>
  • <table id="kbmmn"><ruby id="kbmmn"></ruby></table>
  • <td id="kbmmn"><strike id="kbmmn"></strike></td>

    <p id="kbmmn"></p>
        <td id="kbmmn"></td>

        <table id="kbmmn"></table>

      1. <table id="kbmmn"></table>
        巢湖市城市泊車管理有限公司

        欄目導航

        聯系方式

        • 地址:巢湖市長江東路2號
        • 郵編:0
        • 聯系人:
        • 電話:0551-82367971

        4月1日起駕駛證買分賣分將被重罰

        新華社北京3月29日電 (記者 任沁沁) 記者29日從公安部獲悉,為從源頭減少買分賣分行為,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買分賣分以及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責任。該辦法將自4月1日起實施。

        實踐中,一些機動車駕駛人為避免記滿12分,請他人頂替處理交通違法和記分,嚴重損害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記分制度的教育引導功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特別是一些不法人員以此牟利,組織、介紹買分賣分,影響十分惡劣。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一次記12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申請。

        來源:本站   編輯:普通管理員
        打印該頁   關閉窗口   返回到頁面頂部
        Copyright © 2017 巢湖市城市泊車管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工信部備案號:皖ICP備17015440號-1  皖公網安備 34018102340377號
        技術支持:希望科技
        日本熟女刺激视频